8部門聯合發力,5月1日起,這些人將被限制乘坐飛機?
2018-06-10 16:49 12616次閱讀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八部門共同發布的《關于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中提到:為防范部分旅客違法行為對民航飛行安全的不利影響,進一步加大對其他領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將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這一意見,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意見》中的其他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有關責任人包括:
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
2.在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領域中存在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到期債務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
3.在社會保險領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具備繳納能力但拒不繳納的;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的;拒絕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
4.證券、期貨違法被處以罰沒款,逾期未繳納的;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的;
5.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6.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相關部門加入本文件的,應當通過修改本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確。
失信行為有關責任人即失信被執行人,什么情形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呢?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如果企業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會承擔哪些后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執行部門除了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公布外,還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所以才有了8部門聯手懲戒出現。
人民法院還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
被限制高消費后:
- 失信被執行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時,不得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以及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G字頭動車組全部座位;
- 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 不得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 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 不得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 不得旅游、度假;
- 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 不得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等;
不僅限制消費,還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需要強調的是,即使公司沒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只要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請或自行決定)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不得實施上述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移除機制
《意見》中提出,對特定嚴重失信人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相關主體從限制乘機人員名單中移除后,不再對其采取限制乘機措施,具體移除辦法如下:
其他領域產生的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相關人員名單,有效期為一年,自公示期滿之日起計算,一年期滿自動移除;在有效期內,其法定義務履行完畢的,有關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民航局移除名單。
也就是說,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行為的,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除非義務履行,否則定會受到懲戒。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希望創業者愛惜羽翼,履行自身義務,依法誠信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