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稅務新規范 |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如何繳??
2021-08-03 13:49 贏家偉業 12510次閱讀
2021年7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與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出臺《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有關工作的通告》,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通告中,明確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申報機構流程,即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應先持相關資料到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再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常見的問題,讓我們一同了解下吧:
如何繳納?
哪些行為屬于股權轉讓行為?
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權
2)公司回購股權
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
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6)以股權抵償債務
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股權已經發生了實質上的轉移,而且轉讓方也相應獲取了報酬或免除了責任,因此都應當屬于股權轉讓行為,個人取得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并入股權轉讓收入。
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后取得的后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股權轉讓收入核定方法有哪些?
其中,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2)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
3)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4)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何時報告股權轉讓情況?
納稅地點和納稅時點如何確認?
股權轉讓的納稅時間為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后的次月15日內。具有下列情形如下:
1)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2)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3)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4)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5)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6)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