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開公司,如何選擇企業性質?
2021-08-19 14:37 贏家偉業 11443次閱讀
隨著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逐步完善,創業機會的不斷增多,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創業之路。與朋友一起實現夢想,也成為創業的新途徑。
創立合伙企業,產生了合伙企業和個人合伙的不同分類,那么有什么區別?
小編帶您來梳理下合伙企業相關知識內容。
No.01 什么是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No.02 合伙企業與個人合伙區別 1.個人合伙可以訂立口頭合伙協議,合伙企業必須書面的合伙協議。 2.工商登記不同,個人合伙領取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而合伙企業領取的是合伙企業營業執照。 3.合伙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該合伙企業的字號。 4.個人合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合伙企業存在有限合伙人。 5.個人合伙每月要交納工商管理費,實行定期定額方式納稅和查賬征收方式;合伙企業每月向稅務局報稅,不需交納工商管理費。兩者都是交納個人所得。 6.個人合伙不能依法進行破產,而合伙企業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進入破產程序。 (圖片來源于網絡) No.03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No.04 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圖片來源于網絡) No.05 合伙事務執行內容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No.06 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人,即參與投資的企業或金融保險機構等機構投資人和個人投資人,或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的,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伙人 。承擔有限責任。 (圖片來源于網絡) No.07 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區別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No.08 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職責 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在競業禁止方面 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